案例导读:
随着“滴滴打车”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软件平台的兴起,极大地便利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也催生出了一批兼职或专职的网约车司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人员就业问题。近期,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立案审结了几宗因“无证”经营网约车载客服务受到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给广大网约车从业人员再次敲响警钟: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依法依规,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中旬,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执法民警在市汽车总站站内依法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申请人贺某驾驶家庭自有的小型客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运输活动。检查中,执法人员依法对贺某及乘客分别进行了询问,贺某无法当场出示涉案运营车辆申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个人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主动供认其没有取得上述“两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运输活动的违法事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贺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贺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申请具有合法的资质条件,即上述运营车辆和驾驶员需同时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网约车平台软件经营载客服务,在未取得相关法定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数额适当,复议机关最后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主观上也表示服法认罚,已经主动缴纳了涉案罚款。至此复议决定依申请人自动履行而正式生效,最终案结事了。
案例启示:
(1)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相关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申请具备合法的“两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软件平台公司也有义务严格准入条件,同时要实时监管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服务,否则同样属于非法营运,应当一并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合法网约车通过平台接单,巡游出租车通过出租车平台或者招手停车接单都要合规经营,切不可越界。否则,网约车、出租车都属于违法,被查处后都要接受处罚,因为车辆营运证对营运类型规定的非常明确。
(3)对于网约车、顺风车、出租车等车主,建议对相关知识要了解一些,不要像案例中的贺某一样,还不知道自己这样是违法行为。
案例注解:
复议机关生效决定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是近年来城市客运服务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业态,是基于社会资源共享理念,以互联网技术支撑为依托,通过整合私有小汽车资源和公众便利出行需求,使用符合法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公众提供非巡游的预约汽车服务,实现两者快速有效匹配的一种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网络平台运营商、私有小汽车业主或者驾驶员,以及乘客是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的基本主体要素。相较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网约车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出租汽车服务模式,必然对现行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产生各种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对城市汽车客运市场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其应对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进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出租客运市场有序运行。
据悉,目前我市已经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依法登记运营的网约车约有1600台左右,超过19000人持有网约车从业资格许可证,并保持每月新增200-300人次申请的幅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行前往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大道36号,电话:0750-3654582)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安排其考试。考试合格,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