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摩托车作为家庭日常出行工具,具有灵活机动、方便快捷等特点。江门作为全国摩托车生产基地之一,摩托车的普及率较高,据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数据显示,目前我市辖区内登记摩托车数量约为130万台左右。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除了需要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外,还要及时为车辆购买保险、定期年检等,否则将会产生较大法律风险,连续三个周期不进行年检的摩托车,将被依法强制报废。近期,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立案审结了一宗因不服驾驶报废摩托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并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E和B2准驾资格)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记得定期为登记在本人或者配偶名下的所有机动车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否则可能因自己驾驶报废摩托车而被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最终导致自己丧失所有机动车准驾资格,切勿以身试法!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李某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摩托车行经江门大道龙舟山路段时,被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门大道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达到该使用年限的,应强制报废。经公安电子系统查询,确认涉案摩托车出厂日期为2011年9月,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止,李某驾驶的涉案摩托车属于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且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并已于2018年2月由我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交警部门确认李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进入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对上述公安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自动缴纳了罚款,但是认为自己同时持有B2和E机动车准驾资格,交警部门将两证同时吊销不合理,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报废标准和驾驶报废车辆进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作为已经取得合法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对前述法律规定及其本人驾驶报废摩托车进入道路行驶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应当足够知晓,并具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法定义务。
复议机关同时认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进入道路行驶的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内容针对的是该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驾驶行为,是对于行为人是否适宜保留机动车驾驶资质的综合判定,无论驾驶摩托车还是汽车类机动车,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并不因行为的表现形式而有所差别。另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可见,准驾车型是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签注内容,准驾车型表示一种车型的驾驶资格。其次,结合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增加不同的准驾车型。也就是说,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签注多个准驾车型。此外,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只允许机动车驾驶人一人拥有一本驾驶证,如果有双证,必须注销其中一个或合并两证。因此,本案申请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入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故在吊销驾驶证时,不仅意味着吊销该证本身,也意味着剥夺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而不是单单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故申请人提出其是驾驶摩托车违法,只能吊销其E驾驶证,而不能吊销其B2驾驶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李某的涉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最终复议机关决定对交警部门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李某签收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表示服从复议结果并承诺今后一定遵章守法。
案例启示
一、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文明执法。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而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执法相对人参与执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在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也要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出的决定要有理有据,让相对人心悦诚服,从而提高相对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的满意度。
二、复议决定注重释法明理,助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复议机关的释法说理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复议机关要立足于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以人为本,通过行政复议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以消除误会、化解矛盾。本案复议决定中详细阐明了维持的理由和根据,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了释法说理,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行政机关正当履职行为,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行政复议的功能之一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支持和保障依法行政。本案中复议机关也试图通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动员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但调解未果。为此,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办案中坚持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该调则调,调解不成及时作决定,保证了办案效能。该维持的要予以维持,复议机关对依法办事的行为及时予以支持,有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从而有效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案例注解
不少群众对因驾驶报废摩托车而将摩托车准驾资格和其他类型机动车准驾资格一并吊销的做法并不了解,并存在“大不了以后不开摩托车,开小车就行”的侥幸心态。复议机关生效决定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资质进行区分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的对象是实施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持证人,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进入道路行驶的资格,而不是只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可见,购买车辆后,对家庭成员登记持有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按时办理年检并购置车辆保险等合法手续,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电话或住址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报备,便于正常接收到相关车辆年检或报废通知信息。车辆被强制报废后应当主动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被吊销驾驶证期间,重新驾驶机动车行为视为无证驾驶,若发生事故将承担主要责任!
温馨提示
(1)对自己持有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按时进行年检并购置车辆保险。
(2)借用或租用车辆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年检情况、保险购买情况进行确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发生事故时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证被吊销后,不得再驾驶机动车辆,否则属于无证驾驶。
(4)购买车辆后,在车管部门登记的电话或住址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备,方便及时收到车辆年检或报废通知信息。车辆被强制报废后应当主动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据悉,目前我市每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约10万台,只有少部分车主在收到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后主动办理报废手续。在乡村和城郊地区,许多摩托车主在购买车辆后便不再进行年检,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截至2021年11月底,今年全市范围内已经累计查处驾驶报废车辆进入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3096宗。双节将至,群众出行量逐步提升,江门交警部门也发布了最新通知“即日起开展岁末年初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做好车辆年检,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文中相关统计数据由交管局车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