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法援处的帮忙啊,解决了我女儿李某爱的婚姻难题”。近日,李某夫妻专门到江门市江海区法律援助处登门道谢,质朴的话语、真诚的道谢感染了在场的人。
【案情简介】
李某夫妻的女儿李某爱与其丈夫陈某文于2016年7月初通过网上交友软件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认情侣关系。2017年1月5日,双方在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陈某敏。2019年7月30日陈某文以双方认识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2月11日法院以陈某文离婚请求理据不足,判决不准陈某文与李某爱离婚。此后,陈某文与李某爱一直没有共同生活。2020年8月20日,陈某文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双方婚生女儿陈某敏由陈某文抚养,并由李某爱支付抚养费700元等。
由于李某爱患有精神疾病,收到离婚应诉材料后,李某爱的父母担心此事会导致李某爱的精神疾病的病情加剧,在2020年11月9日他们协助李某爱前往江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江海区法律援助处在了解情况后,当即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同时为他们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了李某爱及其父母,在查看案件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诉求后,为李某爱分析案情,制定诉讼方案,指引李某爱收集证据,确认诉讼请求和补偿金额,有序地展开各项法律援助服务工作。
经了解,承办律师发现李某爱身患重性精神疾病,每月均需要到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精神疾病,现在其一家人生活困难,李某爱的丈夫陈某文一家人对李某爱的态度恶劣。在结婚初期李某爱在陈某文家中生活,当时李某爱尚有工作,后来由于李某爱怀孕后身体反应强烈,便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安胎。陈某文一家人认为李某爱不能工作,对李某爱态度更加差,甚至虐待李某爱。李某爱由于孕期激素的影响,情绪不稳定,有时发脾气,陈某文一家人便将其赶回娘家,一直到其生育女儿后才又接回陈某文家中居住。在坐月期间,陈某文一家人没有给李某爱补充营养,导致其身体变差了,更甚的是在寒冬之际不让李某爱穿厚衣服的情况将其再次赶出家门。李某爱自从回到娘家后,突发急病,双下肢乏力,被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中医诊断为:痿证、气血亏虚,西医诊断为“格林马综合征”,李某爱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因身体不适花费巨大的医疗费。
承办律师结合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陈某文本次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在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李某爱有可能得不到其他补偿。承办律师经反复研究案情,建议受援人李某爱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并作出一定的补偿。最终,李某爱及其父母接受承办律师的观点,承办律师认真开展代理工作,迅速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反诉的证据。
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陈述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希望法官帮忙做对方思想工作,要求陈某文额外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承担医疗费。
在此期间,承办律师找准对方想尽快离婚的痛点,与陈某文的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方律师经与陈某文沟通后,表示可以同意李某爱提出的反诉意见承担医疗费并作出一定的补偿,但需要李某爱同意离婚。
最终,陈某文与李某爱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陈某文与李某爱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某敏由陈某文抚养,李某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李某爱每周探视婚生女儿陈某敏一次,时间为每周周日8时至21时;
三、陈某文同意在2021年2月1日前向李某爱一次性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22746元。
四、陈某文同意补偿30000元给李某爱,该笔款项从2021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300元直至付清该笔款项为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件,离婚纠纷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该案经过双方耐心沟通,达成调解,成功化解矛盾,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由于陈某文本次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分居满一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诉讼请求,那诉讼的结果可能不遂人愿。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抓准调解时机,找准双方调解的共同点、契合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送去法律的“温暖”,充分展现了法律援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平衡与稳定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