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2019年9月进入某五金加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通过现金发放。2020年1月,胡某上班到1月22日,但是公司以胡某考勤记录只有10天为由,只愿意支付10天的工资。而胡某坚称自己每天上班都有打卡,考勤记录不可能只有10天,胡某向江门市蓬江区法援处求助,申请法律援助追讨被扣发的工资。江门市蓬江区法援处当天受理了案件,指派了法援处工作人员苏律师作为胡某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胡某坚决否认公司主张,而公司方提供的考勤记录又貌似铁证。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受援助者的合法权益?苏律师唯有从公司方提供的关键证据--考勤记录上找突破口。苏律师从胡某的描述中得知胡某任职的公司使用的是电子指纹打卡机,通过深入了解电子指纹打卡机的性能,苏律师获知以下情况:一、公司方提供的考勤记录是从电子指纹打卡机导出的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是电子表格,存在被修改的空间。二、打卡机内理应存储了原始的考勤记录,原则上只要查看打卡机的原始考勤记录,就可以知道胡某一月份具体上班天数。三、公司是电子考勤系统的管理者,存在对原始的考勤记录修改的可能性。综上,该公司仅仅出示了一份电子考勤记录,该记录的真实性实质是无法确认的,仅凭一份不能确定真实性的电子考勤记录认定上班天数,在苏律师看来证据显然不足。苏律师做出上述研判后,提前准备好了应对策略。开庭当天,公司方主张胡某一月份只有10天的打卡记录,苏律师便申请调取原始考勤记录核对,事实证明苏律师的应对策略是奏效的,公司方立即转变态度,主动提出调解,最后双方签订了仲裁调解书。胡某对结果表示满意,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点评】
很多案件中,企业经常依据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而在法律实践中,裁判人员一般不可能仅凭电子考勤记录认定事实,这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性所导致的。书面证据可以长久保存,且具有直观性,如有增改、删节,就会留有痕迹,经文检专家加以鉴定,通常可以轻易地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但电子考勤主要是磁性介质,电子数据易修改、难固定,它所记录存储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专业人士轻易且不留痕迹地删改,所以一旦发生争议,其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而且,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记录和掌握,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相应地也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尽管电子考勤等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已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确认,但由于它的物质依赖性及可改变性,很难被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援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才能圆满地解决此法援案件。
本案法援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要想被裁判人员认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劳动者当庭认可;
2、每天或每月的考勤记录有劳动者签字认可;
3、电子考勤系统的生产商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记录不可更改;
4、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电子考勤记录未被修改的鉴定结论。
只有满足了以上的条件之一,考勤记录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电子考勤记录的采信问题,是十分典型的案例,该案例无论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有警醒作用:一方面通过此案例让劳动者了解到面对电子证据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此案例让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建立完备有效的考勤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