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9日,颜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蓬江区某路段行驶,行驶至蓬江区某小区前施工路段时,车辆与路面石墩发生碰撞,造成颜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刚满30岁的颜某是农村户口,早年到江门工作,原本是家庭经济支柱,现留下刚出生不满1岁儿子小颜和结婚不久、没有工作的妻子吴某,同时未满60周岁的颜某父母为处理本次事故也双双失去工作,丧夫、丧子之痛痛不欲生。事故发生后,颜某家属不知道该向谁索赔和主张权利,相关公司、部门也没有向他们赔偿过任何损失。
疫情期间法律服务不间断
2020年1月14日,无助的吴某等四人前往江门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他们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由于年近岁晚,吴某等人又着急回老家湖南,遂立刻为他们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决定指派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当天立刻会见了吴某等人,查看了其提供的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诉求。由于临近春节,吴某在交代基本案情、签订授权委托手续后就匆匆离开江门。
突如其来的疫情,不能阻碍承办人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快递为受援人提供服务。制定诉讼方案、解答法律咨询、指引受援人收集证据、确认诉讼请求和赔偿金额等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该告谁?
颜某的死亡,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原来,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颜某负主要责任,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但据了解,施工路段由某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工程发包方为江门市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投资管理公司)。因此,家属认为应该将施工方、发包方甚至是其他单位等部门一并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律师结合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发包方某投资管理公司及其他单位在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为避免滥诉,承办人详细地向受援人解法释疑,最终说服受援人同意以施工方某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全国疫情态势得到控制后,承办人于3月31日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证据,要求被告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合计482295.85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法院于4月20日立案受理。5月29日,被告某集团公司向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某投资管理公司、江门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置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理由,驳回申请。从而证明承办人前期的判断是正确的。
庭上据理力争,庭下促调解
蓬江区人民法院于6月2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被告不同意赔偿,认为其已在事发路段履行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为颜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有责,被告仅同意按农村标准承担10%的责任。为查清本次事故,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播放了案发相关视频、图片、笔录,承办人发现案发现场的交通警示标识、反光标识模糊破败不堪,根本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承办人经过前期证据收集,发现该路段曾发生类似事故,被告明显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遂结合相关情况对上述答辩意见予以回应: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二款和第105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施工单位,负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在工程项目占道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路段封闭、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从事发现场图片可以清晰发现,警示标识模糊不清、防撞栏破败不堪、设置石墩前路段没有减速带,说明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事故现场施工路段适当地点设置施工警示牌、照明物等其他必备的醒目标志,也不能证明在障碍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面达到了规范与完备的效果,并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造成道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颜某行车过程中未受到阻拦,未得到施工安全检查进入到施工的路段现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关的责任。二是该路段多次发生类似交通事故,不是偶发事件。根据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的某生效判决文书显示,在2016年上去路段和相同的位置,就发生过类似的交通事故,被告当时是被判决承担次要责任,而被告明知上述情况在施工期间,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和维护措施,避免其他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明显属于放任事故的发生。三是颜某长期在江门工作并居住在某小区满一年以上,附有不动产权证、居住证明、水电费、燃气费等证据证明,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次事故损失。同时被害人英年早逝,留下不足一岁的孩子,父母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退休后已经不能得到颜某的赡养照顾,请法院在判定责任比例的时候予以考虑上述情况。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吴某家庭解决燃眉之急,庭审结束后,承办人主动联系被告承办律师,从责任认定、原告家庭实际情况出发,希望被告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达成调解。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多次的沟通,被告从仅同意支付损失的10%、20%再到最后达成调解方案,同意赔偿损失三成及一半的诉讼费用。6月29日,双方在蓬江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于7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等四人支付赔偿款3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133.61元。7月27日,被告按约履行了上述义务,至此案件圆满结束。同月,原告吴某及其家人特意给承办律师送上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维护公平,捍卫正义”,以示感谢承办律师的热心帮助。
【案件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是民事纠纷里较为常见的类型,但该案却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单方”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虽然本案主要责任在于受害方,但在施工路段及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施工单位负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要求在工程项目占道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路段封闭、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如施工单位甚至是发包单位各自尽到相关责任,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另外,为达到最大利益保障,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将所有可能涉及的主体均告上法庭,由此造成滥诉滥告,浪费司法资源。本案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抓准调解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在疫情发生的时候,使他们仍然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充分体现法律援助在法治政府民生底线工程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