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16岁的亮某在江门某超市附近闲逛时,看见超市门口停放着一辆没有拔钥匙的摩托车,于是临时起意,通过微信聊天和视频通话联系好朋友伍某,提议两人合伙盗窃该车。伍某与亮某一拍即合,两人迅速达成分工合意,由亮某负责将该摩托车偷走,由伍某负责藏匿摩托车。当日中午,亮某被被害人调看监控认出,主动到现场向被害人认错道歉,等待民警到场,并向民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江门市某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江门市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亮某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江门市某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亮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前往会见亮某及其监护人,并于当日到江门市某公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某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详细了解亮某的涉案经过及参与程度、平时表现等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承办律师认为亮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遂引导亮某及其监护人争取被害人谅解获得从宽处理。在亮某向被害人认真诚恳道歉后,被害人便向亮某出具了谅解书。其后,承办人向江门市某公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某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一、亮某具有自首、坦白从宽情节。在被害人询问亮某母亲亮某某是否盗窃涉案车辆时,亮某某没有否认,主动跟随母亲来到超市管理处,当场向被害人认错道歉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亮某予以从宽处理。
二、亮某、伍某共同盗窃的涉案物品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亮某、伍某共同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仅为7000多元,而且亮某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三、亮某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亮某属一时冲动而盗窃,其主观恶性不大,同时,亮某已经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亮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江门市某公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某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承办人的辩护意见,向亮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察期。六个月后,因亮某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经江门市某公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某人民检察院考察,认为亮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亮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亮某得以留在校园,继续求学。
【案件点评】
本案例经江门市法律援助处研究审核后报省法援局,经省推荐,入选全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力不足,易在成长的路上一时失足走偏。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承办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成亮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向检察院提出亮某为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为亮某成功争取获得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让迷途少年重获新生。
整理:江门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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