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4日,刘某入职广东某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期间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2018年6月1日,技术公司突然以“旷工”为由无故解雇刘某且没有任何补偿。刘某对此不满,经协商未果,刘某向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工资4800元和赔偿金36986.4元。2018年8月3日,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5月28日起解除;二、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某因对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对此不公感到十分气愤和无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8年8月6日来到台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刘某属于农民工,且该案属于拖欠工资劳动纠纷,台山市法援处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对刘某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受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于当天指派广东时通律师事务所的麦初明律师担任刘某的代理人。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次日即与刘某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刘某表示在技术公司上班期间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一直被公司扣留,其自担任该公司司机后一直勤勉工作,从来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2018年6月1日,刘某突然接到公司解雇通知,理由是其连续旷工4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自被无理解雇后,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儿子尚在念书快无力承担学费。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与刘某办理好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经分析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有旷工的事实,关系到其能否要求经济赔偿,由于公司对员工上班有考勤机记录情况,因此考勤机的内容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承办律师向刘某提议如果能成功调取公司的考勤机内容且经鉴定刘某无旷工的情况属实,将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但鉴定费用较高,需1万多元,这对刘某来说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但刘某听取意见后,认为自己始终不存在公司方伪造的旷工行为,即使家庭经济困难砸锅卖铁也要借钱凑齐鉴定费,还自己一个公道。为此承办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和对鉴定考勤机记录申请书,并于8月13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被告技术公司辩称原告刘某经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就2018年5月份擅自离岗天数达22天,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刘某于2018年5月28日起未回公司上班。公司方提供《劳动合同》、《培训记录》、《大巴车发车班次调整通知》、《大巴车司机出勤表》、考勤打卡记录、《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员工表现通报表》、视频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原告刘某知晓2018年5月排班时间及双方签名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上班时间为每天8小时,以及欲证明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2018年5月份擅自离岗天数达22天。
针对相关证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意见:1、合同及补充条款虽然是原告本人签名,但被告将合同书原件扣留没有给原告,且合同约定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而不是每天约定8小时。2、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对《大巴车发车班次调整通知》进行张贴公示或送达原告,且上面安排的上班时间与培训记录表上载明大巴车调整上班时间有不一致。3、考勤表和打卡记录均没有原告签名,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有通过公示等其他方式告知原告。4、《员工表现通报表》是被告单方面制作,且没有向原告出示过。这些意见均被法官予以采纳。期间,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庭后承办律师补充提供对涉案考勤机及内部记载的电子材料的证据保全申请书,以确定刘某的具体出勤情况。
最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系统最终认定原告刘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总旷工天数为3天,其中2017年10月18日旷工1天,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2日旷工2天,被告主张原告旷工22天不属实,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在未办任何手续擅自离岗长达6小时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交原告几次打卡上班后从公司门口出去和从公司门口进来后打卡上班的短视频予以截图证实,在掌握完整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且由于原告工作岗位是大巴车司机,以及大巴车停放在公司门口的事实,原告在打卡上班后前往公司门口开车接送员工和从接送完员工从公司门口进来打卡下班也符合常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技术公司在原告刘某并未旷工的情况下,以原告刘某连续旷工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应向原告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36986.4元;2、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工资共3485.9元。至于案件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用10720元,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公司作为败诉方被判定予以返还给原告。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6月6日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得知判决结果后,刘某表示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的工作予以肯定和感谢。判决生效后,技术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刘某于2019年10月份前顺利拿到赔偿款。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公司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不公平对待劳动者,甚至恶意捏造事实解雇受援人刘某,意欲达到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由于考勤记录、上班排班表、劳动合同等资料均被掌握在公司一方手上,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表现评价也是公司一方掌握话语权,导致受援人刘某十分被动。承办律师发挥主动积极性,本着严谨而清晰的办案思路,抓住关键点,提出对考勤机进行司法鉴定,而受援人刘某怀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任,对律师工作和办案机关的信赖,家庭本就困难的他,冒着支付巨额鉴定费的风险也要支持配合鉴定工作,让案件事实得以厘清,公司方对刘某违反制度旷工的无理控告得以击破,主办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合理配置举证责任。这些都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在案件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援助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人于危难中,真正发挥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意义和作用。
供稿:台山市法律援助处
审核:江门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