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陈某辉驾驶轿车由新会区崖南圩往台山市方向行驶,在当日晚上8时许行至崖门镇某村路段时,与从右侧道路驶出实施左转弯由梁某凡驾驶的摩托车(该车搭载梁某持)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梁某持当场死亡、梁某凡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持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辉、梁某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持的妻子黄某某已年满61岁,平时靠梁某持打工维持日常生活,因梁某持遭遇车祸死亡,导致生活困难,两人婚后养育的两个女儿虽已成年,但也只是普通工人,面对哀号,十分无助。经指引,2018年9月黄某某走进了新会区法律援助处,经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其家庭情况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张烈勤律师承办。
张律师接受案件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黄某某及其两个女儿,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原来梁某持当时因事乘坐了梁某凡的摩托车,事故发后,梁某凡也受了重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而梁某凡的家庭也不富裕,没有经济能力对黄某某等人进行赔偿。肇事司机陈某辉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保额达150万元。黄某某及其女儿曾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因适用农村还是城镇赔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律师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黄某某及其女儿梁某芳、梁某婵诉讼风险,办理委托手续和笔录,立即指引收集整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及代其草拟起诉书。考虑到黄某某经济困难,张律师还主动联系区法援处,由区法援处开具当事人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证明,帮助申请人向法院缓交诉讼费。2018年9月底,张律师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梁某凡、陈某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794841元。9月27日,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同意了申请人黄某某缓交诉讼费11748.42元,该案分别于11月15日上午、12月6日上午在新会区人民法院崖门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
1、关于适用城镇赔偿标准还是农村赔偿标准问题。
张律师代表原告黄某某等人提出了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主张,并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是玩具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梁某持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二是城东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梁某持长期居住在城镇女儿家中;三是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证明梁某持在城镇居住地是其女儿名下的房屋。而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主张是应按照农村标准,称梁某持为农村户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满一年,并提供了《保险事故调查报告》为佐证。《保险事故调查报告》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委托珠海某事故调查服务公司对该事故的性质及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该报告显示,调查人员通过到梁某持户口所在地的村委和玩具厂调查了解梁某持生前生活工作情况后,认为梁某持的工作情况与其家属反映的情况不符。
2、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张律师认为,由于本案肇事司机陈某辉有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先在交强险中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中赔偿。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中向三原告及被告梁某凡合共赔偿120000元。但由于被告梁某凡在本案中没有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三原告同意预留60000元给被告梁某凡。
2018年12月20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举证和主张,认定梁某持长期居住在其女儿名下位于会城镇房屋中,且在新会某玩具厂工作,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驳回保险公司主张梁某持按农村赔偿标准的主张,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事故调查报告》不予采信;支持了三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经三原告同意,预留交强险份额(在交强险赔偿范围120000平均分配)给梁某凡。综上,法院判决梁某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54910元给三原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354910元给三原告。本案各方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原告黄某某等人在该判决生效后已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414910元的赔偿款项。黄某某等人对该判决的结果感到非常满意,对张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的赞扬。
【案件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适用标准存在很大的争议。以2018年为例,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975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780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50多万元。这条规定常被人们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也是社会各界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本案中,为了证明梁某持应适用城镇标准,张律师指导黄某某等人根据实际,收集了对本案最有利的三项证据,即银行转帐的工资明细清单、社区对其居住情况证明以及居住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梁某持生前居住在会城城镇且在某玩具厂工作,因此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同时,人民法院对交强险保险赔偿120000元范围内由三原告及梁某凡平均分配,即预留60000元给被告梁某凡,体现了法律对每位受害人公平的救济。
车祸无情,法援有情。本案黄某某等人在事故中痛失亲人,生活、经济受到了严重打击,成为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和承办人的帮助下取得了有效的经济赔偿。该判决结果,一方面弥补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慰藉了受害者家属内心的创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新会区法律援助处
整理:江门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