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韩玲群 通讯员/慕程远) 在六年前的交通事故中,李某峰因伤致残,行动不便,然而,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其超过保险理赔有效期限拒绝理赔,驻村法律顾问伸出援手,时隔六年后终于为李某峰讨回公道,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峰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
因伤致残家庭陷入困境
2011年底,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棠下镇弓田村的李某峰因伤致残,此后行动不便。李某峰家中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他的爱人也是残疾人,女儿还在上中学,李某峰的这次车祸使得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由于后续理赔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跟进,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李某峰超过保险理赔有效期限,从而拒绝理赔。
作为精准扶贫帮扶结对单位,蓬江区纪委信访室曾多次协调区交警大队组织伤者李某峰、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坚持不予理赔,致使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蓬江区司法局接到蓬江区纪委信访室反映的情况后,了解到李某峰是低保户,符合申请免费援助律师的条件,当场指定李某峰所在村的法律顾问——广东省泓科律师事务所林莉娴律师负责跟进该案。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16万元
本案中,由于李某峰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1年,其治疗期较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在一年之后。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当时仍然生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之规定,李某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事故发生后的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包括后续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确认伤残等情况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林莉娴律师认为,李某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及后续治疗,因导致了残疾,故其损失需要在治疗终结或定残后方能确定,且诉讼时效应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林莉娴律师通过详细调查取证和充分诉讼准备,其代理的李某峰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一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峰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至此,司法程序结束,李某峰等待了6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来源:江门日报 2018年1月3日 A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