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开平市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因清洗公司建筑外墙瓷砖需要,将该业务发包给包工头区某,区某后分包给田某,田某再分包给王某。2016年9月12日,王某雇请杨某进行施工,约定报酬为200元/天。2016年9月17日,杨某在电子公司清洗外墙瓷砖时意外摔倒,且打翻了挂在竹梯上的盐酸,发生盐酸直接泼进眼睛里的事故。后王某和区某将杨某送院治疗,杨某被诊断为双眼酸烧伤。2017年7月1日,经某鉴定所鉴定杨某的损伤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二级。
杨某离乡背井来开平打工,原本家庭就不富裕,遭遇事故后更雪上加霜。其多次找包工头索赔,但因这项工程层层分包,责任难以厘清,导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万般无奈下,杨某敲开了开平市法律援助处的大门。开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杨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实比较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代理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约见杨某了解详细情况,签订委托笔录,着手整理案件资料。由于杨某仅上班6天就发生事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期间也没有发放过工资。面对工程层层分包、赔偿责任主体关系不明确、赔偿计算标准等问题,援助律师先从现场证人入手,联系了与当时目睹事发经过的工友,三名工友均同意出庭作证。其次,援助律师发现,杨某入院后,区某曾多次给现金王某,让王某转给杨某缴纳医疗费,有收据为证。再次,律师指引杨某收集城镇租房的合同 、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小孩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的相关证据。证据收集完毕后,援助律师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85万余元;田某、区某和电子公司对王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查证杨某一家居住生活的情况。
庭审中,王某否认自己是分包方,认为自己仅是领班,不应承担责任。田某、区某均否认与杨某有劳务关系。电子公司称工程已发包给区某,具体施工事宜和赔偿责任均应由区某承担。另外,四被告均不认可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杨某的赔偿数额。面对互相推卸责任的被告方,援助律师提出几点代理意见:
一、证据表明杨某与王某存在劳务关系,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明了杨某的受伤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四被告之间存在无资质层层分包的事实。电子公司作为发包方,选任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区某承接涉案事发厂房的施工工程,导致工程从一开始即存在安全隐患。然后又层层分包到王某身上,四被告均对事故发放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杨某虽是农村户口,但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依法向出租房甄某萍所调查的情况,能证实杨某在发生事故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项目。
2018年2月11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王某赔偿杨某209400.70元、田某赔偿127200.40元、区某赔偿152667.30元、电子公司赔偿84466.90元。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王某、电子公司、区某、田某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一审判决生效,杨某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作为农民工密集分布的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层层分包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很多缺乏资质的包工头最终承包了工程。包工头以个人名义招用工人,对于工人的安全保障重视不够,发生事故后,往往采取逃避责任的做法。而建筑工人一般来自农村,在就业过程中维权意识相对较低,只要有人给发放工资、不拖欠工资就心满意足了。但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一旦涉及维权,关系不明晰,使得维权长路漫漫。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证据的保管。在建筑工地,要注意留存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工资款发放记录,特别是移动支付记录,以备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都可以当维权证据。
二、发生事故后,注意固定证据。建筑行业事故多发,建议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调查,固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同时也可以借此为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制作证据。
三、要注意对医疗病例等资料的保存。在实践中,受伤工人的医疗费一般由包工头先行垫付,在垫付医疗费用后,相关病例材料由包工头收回并保管,而受伤工人不能掌握相关的材料,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将面临困境。
本案代理人在案件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积极收集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受援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了本案的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