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日,贵州籍工人冷应江在司前兴华酱油厂从事出渣工作,在渣池工作时不慎碰到渣池顶部木条,导致头部受伤,出现头痛、头晕、想吐的症状。事后被送到司前医院急诊科治疗,初步诊断为脑出血,鉴别诊断为脑肿瘤,因伤情严重,转到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2016年8月5日,冷应江写信到省信访局信访反映“其受伤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兴华酱油厂老板用钱干扰司法秩序,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调查与处理】
接到冷应江来信后,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冷应江信访反映的情况不属实,2016年9月28日,镇综治办约访冷应江,向其明确两个事实:一是,其工伤赔偿的诉求,已超过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效,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二是,其信访函有歪曲事实的嫌疑,希望其能够认清事实、摆正态度。冷应江也承认自己在信访材料中有言过其实的行为。为了早日妥善处理该劳资纠纷案,避免发生不稳定事件,镇人社所、司法所和村委会共同介入跟进事件处理,通过多次的协商调解,2016年12月,冷应江和兴华酱油厂达成和解协议,由兴华酱油厂一次性支付冷应江人道主义慰问金2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1、冷应江称其应厂方老板约定,以临时工身份入职兴华酱油厂工作;但是,厂方书面答复称冷应江不是该厂的员工,而是其在该厂工作的妻子未经厂方同意,私自叫冷应江到该厂工作,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2、2016年,针对冷应江反映其工伤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处理的问题,我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和调解。由于当时冷应江已将相关病历寄回户籍地办理医疗报销,无法提供其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厂方提交的冷应江在司前医院治疗的相关材料,暂无法判断其受伤是否因工作受伤导致还是自身疾病引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无法判断冷应江受伤是否属工伤。
3、冷应江于2013年2月2日受伤,其于2014年1月7日到司前人社所反映受伤情况和咨询工伤申请办理流程,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并将申请表交给冷应江,后因其没有将相关申请材料交给司前人社所,导致其工伤补偿问题未能及时处理。2016年8月5日,冷应江信访反映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超过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效,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4、工伤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发生,其实质都是基于某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法理上说,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请求工伤保险赔付,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的情形下,通过民事损害赔偿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因此,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因此,冷应江有权要求厂方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冷应江希望调解处理,因冷应江受伤后,厂方预支5000元给其老婆作为医药费,2015年12月厂方老板开车送冷应江到民航广州医院治疗,治疗费由厂方支付,兴华酱油厂先后共为冷应江垫支了8万元医药费,所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兴华酱油厂一次性支付冷应江人道主义慰问金2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全民普法性,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维权,而不是盲目上访、越级上访,当受到工伤损害时,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效为1年,如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将失去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权利,工伤职工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职工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在给付标准和范围方面有差别,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获取的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应谨慎对待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及时行使相应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