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3日,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开平长沙街道办事处杜溪某村某巷的李某涉嫌销售假药。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公安局执法人员一起前往李某的开平长沙街道办事处杜溪某村某巷的房子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药一批,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假药。我局于2016年6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2月份起,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平长沙街道办事处杜溪某村某巷作为仓库,从外地购入药品,通过地摊售卖、送货上门等方式擅自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甲竭胶囊”、“蛤芪喘愈胶囊”等2种药品按假药论处。至2016年6月14日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台账和保存相关经营单据,故销售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上述两种假药库存数量为162瓶,售价为1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592元。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假药162瓶,处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10368元。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和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甲竭胶囊”、“蛤芪喘愈胶囊”按假药论处,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同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销售假药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牵连关系,无论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应被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吸收,是销售假药的一个量罚情节,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涉案的两种产品,“甲竭胶囊”宣称的功能主治为:温肺化痰、止咳平喘、适用于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等;“蛤芪喘愈胶囊”宣称的功能主治为: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骨质增生痛风病、骨刺病及风寒湿引发的各种关节肿痛。从以上两种假药宣称的功能主治可以看出,这些病征主要是中老年人疾病,而且当事人是通过去市场周边地摊售卖等方式,去市场买菜的中老年人又很多,极容易被蒙骗而买到该类假药。这些假药的成分不明,吃了这些假药轻则可能因为无效而耽误病情,重则可能含有超量的西药成分甚至禁用物质会对身体造成很大的危害,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通过对该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查处,有利于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局通过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并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一定的奖励,让公众提供违法案件线索,积极参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社会力量补充,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