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帅兆策饮酒后驾驶江门超P3428号电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和路乐士网吧门口路段,与由许某安驾驶的小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帅兆策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帅兆策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83.07mg/100ml。
【调查与处理】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兆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8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帅兆策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3月23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783刑初152号一审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帅兆策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帅兆策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对其是否以危险驾驶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6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定义,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点并不在于是否以电力驱动,关键在于其设计与最高时速是否超过非机动车的标准,根据对帅兆策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其电动车性能参数已经达到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定性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同时,根据2018年5月15日新颁布的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超过55kg、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超过这一标准的均被认定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帅兆策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帅兆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交通事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帅兆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社会大众一般将电动车与机动车划分,认为电动车没有安装发动机,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并在酒后驾驶电动车,但事实上并未如此,安装驱动装置且性能参数标准达到机动车的范围均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现在市场为了迎合大众的需要,往往生产超过“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部分购买者根本不知道如何区分超标与非超标电动车,而法律上对驾驶超标电动的管理标准与机动车一致,当然对其驾驶的约束亦与驾驶机动车相同,需取得驾驶证照,并不能违背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饮酒后人的判断力、反应力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理应不能驾车,这是出于对他人、对自身安全负责的要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自以为钻法律的空子,驾驶电动车,容易滋生意外。再者,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醉酒驾驶一方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必然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可能导致购买的保险不能理赔的情况,肇事者将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若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