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2日凌晨,梁某某等五人去到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出租屋玩耍并在屋内吸食毒品。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五名吸毒人员及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杯检验,谭某某的尿液呈阴性,而其余五人的尿液均呈阳性。开平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8日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谭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经该院决定,于2016年11月23日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7个月。考验期届满后于2017年7月4日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律分析】
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谭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谭某某具备了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2)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谭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其非主动容留他人吸毒,且到案后认罪悔罪。
3.鉴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未满18周岁,且系学校在读学生,本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该院工作人员通过调取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家庭条件困难,性格内向,容易听从管教,人身危险性小,且具备良好的监护和管教条件,可塑性强,矫正的可能性大。
4.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经分析本案证据、犯罪情节及经过社会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理由如下:
(1)本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刑法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以往判例,其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谭某某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因此,本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2)本院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具有良好监护及帮教条件。
经社会调查,其父亲谭某光表示愿意配合加强对谭某某的管教,增加对谭某某的沟通和关心。其就读的学校实行全封闭教学,对学生的外出严格把关;该校在学生管理上采取一对一帮教;其班主任愿意加强对谭某某的引导、教育,帮助谭某某改过自新、学有所成。
(3)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辨护人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5.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符合起诉条件。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且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家庭、学校和村委会都愿意加强对其的看管和教育,形成了良好的帮教条件,经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均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较为恰当。综上所述,应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七个月。
6.考察期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考验期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没有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开平市或者迁居的行为,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监督考察人员反映:谭某某在考验期内未进入赌场、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消费的社会娱乐场所,没有与其它社会吸毒人员等不良人员交往;在校学习期间,谭某某能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接受老师的帮教,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校园文化活动和社团活动,学习成绩进步较大,并荣获学校“大专部优秀学生”称号;放假期间,谭某某服从其父亲的管教,积极劳动,帮助父母做家务,周末跟随父亲去工地干活补贴家用。
综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较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本院拟定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并依法对其犯罪档案进行了封存。
【典型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对其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而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封存其犯罪记录,防止其被“标签化”,以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指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调动涉罪未成年人改造自我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创造帮教条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本案中,检察院最后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正是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为了使公众对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制度有理性的认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传播作用,将本案例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普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还得到了江门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的重视并转发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此外,《江门日报》也报道了该案例,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被公众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