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瑜、伍某媚、吴某好、张某宝、颜某金等5人均是超龄劳动者,在江门市某公司从事清洁、加工等工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23年5月开始拖欠吴某瑜等人工资共计7.4万元,吴某瑜等人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无果。吴某瑜等5人于2023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超过法定年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吴某瑜等5人向法院提起5件系列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2023年12月,恩平检察院依托与恩平市人社局签订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民事支持起诉、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衔接的意见》,发现吴某瑜等5人追讨欠薪系列案线索。吴某瑜等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亦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调查与处理】
恩平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人社部门调取吴某瑜等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核实证据是否充分;二是通过电话逐一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是否具有和解的意愿。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案情清晰,拖欠数额不大,多名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双方关系尚可,均具有初步的和解意愿。恩平检察院遂支持吴某瑜等5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共7.4万元的劳务报酬。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恩平检察院于2023年12月联合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分别在2023年12月30日、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28日分三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如不依时足额支付,吴某瑜等5人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所有款项。恩平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恩平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到因为该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吴某瑜等人欲申请强制执行。恩平检察院主动协助整理申请执行材料,同时受理其执行监督申请。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该公司系因货款未收回致使未能如期支付,不具有拖欠的恶意,且其和解意愿强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恩平检察院与恩平法院再次深度沟通协作,配合开展执行调解工作,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既用法律语言解“法结”,又用群众语言解“心结”,最终双方握手言和。2024年3月,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该公司当场向吴某瑜等人支付全部劳务费用。因案件履行完毕,吴某瑜等5人向恩平检察院撤回执行监督申请,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矛盾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吴某瑜等人为江门市某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吴某瑜等人支付劳务费用,已损害了吴某瑜等人的合法权益,吴某瑜等人可以请求该公司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损害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弱势群体。吴某瑜等人系弱势农民工群体,且年事已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恩平检察院依法支持吴某瑜等人起诉追回欠薪,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及《恩平市人民法院、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源治理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恩平检察院积极与同级法院协同联动配合,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化解纠纷的最优解。
【典型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资,意味着一份生活保障,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恩平检察院立足民事检察职能,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为落脚点,积极践行“检护民生”理念,将“支持”贯穿到整个诉讼过程,为劳动者依法起诉维权提供了全面高效的支持和帮助。一是诉前开展支持工作,了解到当事人具有初步和解意愿后,迅速联合法院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诉源治理。二是持续跟踪问效,了解到公司一方未履行到位,主动协助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再次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司一方当场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务费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恩平检察院能动履职,与法院联动调解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以如我在诉、情同此心的情怀,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一个案件和解两次,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温度,真正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彰显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