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字以内)
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某龙出资先后成立多家美容店,被告人黄某丹、王某霞相继投资入股,三人分工营业,经营所得利润由三人分成。同年9月9日至次年8月27日期间,该店以免费检测皮肤或赠送化妆品小样的方式将顾客引诱进店后,对顾客进行皮肤检测并夸大顾客皮肤存在的问题,诱导顾客付钱进行毛孔排毒透析。在此过程中,黄某丹、王某霞涂抹产品及使用仪器致使顾客脸部变黑,继续夸大顾客脸部问题,推荐顾客消费但不明示价格或者产品使用量,同时采用快速涂抹导致顾客产生高额消费。在消费结束顾客离店时,引导顾客在产品购买确认单上签字并拍摄视频用于逃避打击。经查,该店自开业以来,以此种方式强迫24名顾客消费共计298930元。
【调查与处理】(200字以内)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龙、黄某丹、王某霞通过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龙、黄某丹、王某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并预缴罚金。因三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黄某龙等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2000字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黄某龙、黄某丹、王某霞虽然未使用暴力行为或使用明确的言语威胁被害人,但其诱导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在未告知具体流程前提下,隐瞒黑头导出液在美容仪作用下就会出现变黑的正常效果,并谎称不能立即用水清洗,必须使用原液,否则会产生如烂脸、红肿、毛囊炎等不良后果,致使不明实情的消费者为保护皮肤被迫进一步接受美容服务。上述行为从表面上看系被告人诱导消费,但实际是被告人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利用“不使用原液就会造成不良后果”这一“心理胁迫”迫使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此时消费者实际处于“不用原液会有不良后果”等劣势心理下,被迫同意继续做美容项目。被告人进而在服务过程中采用不明示原液胶囊的价格、不告知原液胶囊的使用量、增加原液胶囊的使用量甚至在被顾客制止后仍继续使用等“不经消费者同意”手段,直接大量使用标价明显高于实际价格的原液胶囊,造成高额消费。被告人使用上述手段造成消费者心理胁迫符合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本案的涉案店铺均由被告人黄某龙负责租赁、筹备,被告人黄某丹、王某霞属于股东,参与利润分成。三人分工协作,由黄某龙负责管理、派传单及处理消费纠纷并提供收款码,由黄某丹、王某霞负责进货、担任美容师、实施具体的强迫交易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黄某龙是涉案店铺的筹备者及经营者,且在本案的侦查阶段,黄某龙始终否认控罪,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案中,三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消费共计29893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均已退缴本案的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黄某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黄某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黄某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600字以内)
犯罪分子诱导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在未告知具体流程前提下,隐瞒黑头导出液在美容仪作用下就会出现变黑的正常效果,并谎称不能立即用水清洗,必须使用原液,否则会产生如烂脸、红肿、毛囊炎等不良后果,迫使不明实情的消费者进一步接受高消费美容服务,给相关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方联动,为被害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办案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