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戴某强(未成年人)伙同袁某龙(未成年人)、冯某成(未成年人)及梁某、方某富有分有合,多次驾驶小汽车从阳江市窜到恩平市,采用撬烂电动车电池盖的手段先后在恩平市恩城规划一路坚庆五金店门口、恩平市恩城三鸟市场管理处门口、恩平市恩城荣誉市民大道金色家园楼下、恩平市恩城南华街98号门口等地盗窃电动车电池,得手后将电池运回阳江市出售给收废品人员,共得款人民币5740元,被告人戴某强参与其中部分盗窃后销赃得款3030元。
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戴树强伙同陈某挺、梁某、冯某望,有分有合,驾驶小汽车从阳江市窜至恩平市,在恩平市中南长洲里村119号门口、恩平市恩城小岛东华街32号门口、恩平市恩新东路农业银行附近路段、恩平市吉祥南路红绿灯附近、恩平市南堤中路12号306广告旁边路段,分别对事主停在上述路段的五辆车辆采用砸烂副驾驶室窗的手段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960元及造成五辆小汽车损毁价值共2378元。
该案被告人戴某强自2019年12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9日,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对戴某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9个月。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戴某强又因盗窃罪被恩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戴某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撤销对戴某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对其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恩平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登华为被告人戴某强提供一审辩护。承办人前往会见戴某强,并迅速到法院进行阅卷,详细了解彭某的涉案经过、涉案金额、具体分工及参与程度、平时表现等情况。2020年12月30日,承办人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如下:
一、戴某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戴某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戴某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戴某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戴某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戴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戴某强于2019年12月期间参与盗窃行为,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相关刑事政策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强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悔罪且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全部采纳。判决被告人戴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因被告人戴某强为未成年人,恩平市法律援助处先后四次于2020年1月7日(侦查阶段)、2020年4月1日(审查起诉阶段)、2020年12月17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和2020年12月25日(一审阶段)为戴某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因被告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又犯盗窃罪,导致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前后所犯盗窃罪一并起诉。戴某强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下,在不起诉考验期间再次犯盗窃罪,导致人民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禁让人反思其中原因。其案件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的意义和探讨的价值。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家庭结构完整,父母外出打工,主要由母亲管教,由于父母亲文化程度低,对被告人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被告人常夜不归家,并通过同学认识社会不良朋友,受金钱诱惑犯罪。被告人过早弃学进入社会,辨别是非能力低,贪图享乐而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且在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由社工帮教期间,仍未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再次犯错,个中原因,离不开被告人本人的主观恶性,也离不开其监护人监管责任的缺失。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力不足,在成长的路上难免会有走偏了的时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为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创造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措施、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