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凌晨,陈某军以购买手机为由,将黄某斌约至江海区一居民楼后,趁黄某斌不备,使用裤腰带从黄某斌身后勒紧脖子约一分钟左右,在黄某斌停止挣扎后迅速将裤腰带打上死结。随后,陈某军捡起地上的两台全新手机和一台黄某斌使用的手机下楼准备离开。陈某军走到三楼时担心会勒死黄某斌,又返回现场用打火机将裤腰带烧断。经鉴定:黄某斌四肢瘫痪,损伤程度达重伤一级,伤残程度达二级伤残。
【调查与处理】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陈某军抢劫刑事案件中发现黄某斌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岗,经审查,控申岗发现黄某斌自受伤以来治疗费用已达30多万元,现在每月康复费用达1万多元,被告人陈某军及其家人没有任何赔偿。父亲黄某廉由于需要在医院照顾黄某斌,已辞职没有工作收入。母亲黄某留在江门市汽车总站工作,每月工资约1700元,家庭生活目前仅靠黄某留一人的工作收入维持,生活比较困难,本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法律分析】
经审查核实,救助申请人黄某斌、黄某廉、黄某留的情况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应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理由如下:一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陈某军抢劫案已经判决认定陈某军犯抢劫罪,陈某军的犯罪行为与黄某斌重伤残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案也是造成申请人黄某斌、黄某廉、黄某留一家目前生活困难的直接原因。二是救助申请人家庭比较困难。黄某廉系退役军人,因要照顾儿子已经停薪留职,没有工作收入,现在仅有申请人黄某留在江门市汽车总站工作,每月工资只有1712.5元。黄某留今年5月份到期退休,但其社保还有两年到期,届时才能领取养老金,其医保、社保仍需继续缴费,到5月份黄某留退休后该家庭就将失去生活来源。被害人黄某斌每月还要支付1万多元的康复费用,家庭生活面临经济困难。三是救助申请人黄某斌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案发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请人黄某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90532.41元,尚未获得任何赔偿。被告人陈某军犯抢劫罪并致人重伤,其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从本案实际看,申请人黄某斌今后通过诉讼或是协商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比较小。
由于申请人黄某斌的康复治疗急需一笔启动资金。从黄某斌的主治医生处了解到,黄某斌已经过11个多月的康复治疗,正处在瓶颈期,急需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治疗,而且,此类损伤的康复治疗在一年内是黄金康复期。申请人黄某斌今年23岁,如果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将对其今后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对申请人一家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和沉重的精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四类人群是国家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要求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申请人黄某廉系退役军人,黄某留是军属,黄某斌是军属且又是残疾人。因此,黄某斌、黄某廉、黄某留符合予以救助的情形。
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涉军司法救助工作认识和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最大限度帮助该案军人军属,本院与市院联合在本院召开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局、残联、申请人所在社区等代表担任听证员,林慕恒副检察长亲自担任主持人,在听取承办检察官案情介绍及当事人陈述面临的困难后,与会人员围绕救助依据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范围进行了提问、发言和评议,最终评议认为该案申请人黄某斌3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和范围,同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并应按照该类案件最高标准予以司法救助,共为黄某斌等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联合救助、检察长带头办理、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凝聚共识、有效开展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海区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控告申诉岗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救助,积极向江门市院汇报并决定联合开展救助,实现了司法救助主动化、最大化,是江门市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最多的案件。针对救助申请人系退役军人、军人军属,属重点救助对象,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媒体记者现场参会,进一步凝聚了各方共识。一方面,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申请人困难情况,有效强化了为民服务意识,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保报销、残疾评定、临时救助方面达成共识并积极作为,着力减轻了救助申请人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参与公开听证,进而以第一人角度撰写报道,更能让社会群众了解到司法救助的相关知识,提高了群众对刑事被害人救济途径的认识,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知晓度,效果明显。本案作为听证员的律师代表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场决定捐助,并到医院送去6000元慰问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动捐助赠予申请人1.5万元;辖区某一热心企业知晓申请人情况后也送去了慰问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