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7日,台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台山市端芬镇某沙场在端芬镇大同河东阳里河段用1台水泵抽水用于沙场洗砂,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3日内拆除取水设备,当事人按要求拆除取水设备。
2019年1月7日,台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沙场在大同河东阳里河段用1台潜水泵(额定功率4KW,流量100m3/h)抽水用于沙场洗砂,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当事人拆除了潜水泵。
2019年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沙场在端芬镇那泰村委会东阳村、凤阳村共用的农用电排站旁新装3台抽水泵(1台轴流泵,额定功率4KW,流量280m3/h;2台潜水泵,其中1台额定功率4KW,流量100m3/h,另1台额定功率4KW,流量200m3/h),其中1台轴流泵正在运行,水流由农用渠流入发记沙场旁鱼塘,再由鱼塘底部管道流入沙场洗砂池。经调查证实,该沙场取水用于洗砂池补充用水,取水量不定。
【调查与处理】
该沙场已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大同河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非法取水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特别严重(取地表水能力每小时580 立方米),但当事人与那泰村凤阳经济合作社签有农田灌溉抽水设备使用《协议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已拆除所有抽水设备,台山市水利局对当事人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罚款柒万元,并将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该沙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45项规定,违法程度属特别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7-10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屡次擅自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但水行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日常巡查坚持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密切关注涉事沙场整改工作,防止死灰复燃,确保执法成效。该沙场擅自取水案的查处,为广大企业主和老百姓阐明了水资源的重要性和企业取水需要缴费的情况,扭转了长期以来主导人民群众“河水是天降水不要钱”的惯性思维,加深了群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