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6年,长期在广州打工的村民杨先生想在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由于当时工作繁忙,他就口头委托了弟弟以他的名义投标、付款并请人建房,所有费用都是杨先生实际支出。杨先生一直没有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其本人也不以为意。到了2021年,在一次争吵中,杨先生弟弟声称,宅基地和房屋都是杨弟弟本人的,并向杨先生出示了在1998年办理登记的土地、房产权证书。杨先生感到非常愕然,认为区自然资源局错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于是对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本案没有开庭审理,审理结果就出来了。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房产权证书的作出时间已经超过20年,杨先生的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即该案不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
杨先生遇到的就是“打不赢”官司--超过20年起诉期限不动产行政纠纷。
那什么是超过20年起诉期限的不动产行政纠纷?我们先看看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土地证、房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登记已超过二十年,对该登记行为有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以受理。设置起诉期限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亦是体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提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主张权利。20年起诉期限俗称“最长起诉期限”,除此之外,还有5年最长起诉期限,以及15天、两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一般起诉期限”。
关联阅读:常见的一般起诉期限。常见的“一般起诉期限”有六个月、15天或一年,跟“最长起诉期限”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最长起诉期限”的适用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始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注: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典型意义】
随着“民告官”越来越普遍,行政诉讼成为不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权救济的手段,但是不少人由于不了解起诉期限制度,导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得自己白白“来回奔波一趟”。广泛宣传起诉期限,对降低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心理预期,避免因过高期待落空而产生新的矛盾纷争具有积极意义,与此同时,做好起诉期限制度的宣传工作,更再次提醒行政相对人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陷入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