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双合司法所适用《民法典》代位继承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侄甥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麦荣纠结了近10年的继承烦恼终于从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化解。
2011年2月16日,92岁的麦阿婆去世,由于生前未婚、没有儿女,父母早已离世,仅有的一个弟弟,也先于其去世。但是,麦阿婆的弟弟麦伯育有麦荣、麦群、麦丽、麦坚(1999年死亡)四个子女,麦阿婆晚年时,一直是侄子麦荣在照顾。但是,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麦阿婆走后遗留的房产,无人能够继承,属于无主遗产,虽然侄子麦荣一直在赡养老人,但也难以继承姑妈的全部房产,这一直是麦荣的心病。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麦荣老先生与麦群、麦丽等哥妹三人来到双合司法所,申请调解麦阿婆遗留房产问题。
由于姑妈晚年由麦荣一人照看,哥哥和妹妹体谅麦荣这些年的辛苦付出,在调解中主动放弃了遗产的继承权,最终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由麦荣顺利继承姑妈麦阿婆的房屋遗产。
【法律分析】
原《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可见,按照原《继承法》规定,在本案中,麦荣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为此,麦荣只能分得适当的遗产,遗产中的剩余部分要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
而《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方式,范围相较于原《继承法》有所扩大,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照《民法典》上述新规,麦荣等人可继承姑妈的遗产。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利,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有的情况,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时,《民法典》对无主遗产的使用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前法律只规定无主遗产收归国家,但是如何使用并没有相应规定,如今明确指出,只能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