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9日,妇女维权站接到求助:蓉女士与丈夫因无感情基础同居一个月后就想分手,但被丈夫用“杀你全家”等言语恐吓方式进行威胁,导致蓉女士不敢离开,那时起丈夫就经常殴打蓉女士。后来蓉女士提出外出打工,丈夫要求与其登记结婚方能外出打工,双方于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后蓉女士来到江门居住和工作,其丈夫居住在贵州老家,但丈夫经常稍有不顺就从贵州到江门殴打蓉女士,蓉女士十几年都生活在威胁和暴力中,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女儿多次目睹家暴,对父亲也非常恐惧。2020年10月,丈夫向蓉女士索要几万元,蓉女士以没钱为由拒绝,丈夫就用铁锤捶打蓉女士,还抢走其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银行卡等证件,后蓉女士向派出所报警,并作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
【调查与处理】
经评估,蓉女士家暴系数属于高危,维权站立即汇报市妇联,并联合多部门危机介入。市妇联到蓉女士家上门探访并了解情况,教导其应对家暴的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开展释法教育,引导蓉女士走出家暴阴影。联系贵州当地妇联与丈夫进行沟通疏导,引导其知法守法。陪同蓉女士成功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相关部门已将告诫书寄至丈夫,有效遏止家暴的再次发生。目前,蓉女士已经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并聘请律师办理诉讼离婚,循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蓉女士家人从之前劝其忍让到给予支持,使蓉女士感到更有力量,精神状态明显好转,抑郁症状明显得到缓解。
【法律分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办结,是多方联动的结果,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贵州当地妇联为服务对象丈夫沟通疏导,引导其知法守法,有效遏止其再次实施家暴。蓉女士长期遭受家暴的原因是受家庭环境影响、没有认识到社会上的支援资源,且其家人也因为不了解家暴危害及求助渠道多年来未提供支持,而是一味劝其忍让,才助长了家庭暴力愈发严重。今后市妇联将继续加强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让更多的妇女群众认识家庭暴力,了解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