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
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案例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即是对该原则的贯彻,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共同遵循。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本案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而采取非法手段。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成立,与虚假材料是否属于评审内容无关,只要供应商未能提供证明其“无意”的证据,则不能免除其应对投标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以据此认定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标文件本身系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视为为了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存在。因此,相对人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获得中标、成交的有利结果,虚假材料置于投标文件的哪个部分、是否实际使相对人在评审时获得相应分数,并不影响其对投标结果发挥的有利作用,不影响监管部门对“谋取中标、成交”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给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后果,供应商最高可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