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欧某珍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公共人行道时,遇趴在台阶上休息由高某饲养的一只棕色“泰迪犬”,该犬见欧某珍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某珍方向走了两步,欧某珍见“泰迪犬”靠近,惊慌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欧某珍受伤后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翌日转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0328.41元。欧某珍于2017年11月15日委托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该所于同月16日作出损伤鉴定意见为:欧某珍的损伤被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查,欧某珍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亦无证据证明高某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某应对欧某珍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07民终29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二、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9775.03元给欧某珍;三、驳回欧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典型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致害采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举证,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在饲养动物的同时应当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妨害和影响他人的生活,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系2019年度群众广泛关注讨论的案件,先后被人民日报、中国日报、网易新闻和新浪微博等十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并被评为“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起着重要借鉴作用”,对推动城市动物饲养规范管理具有积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