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从其经营的文记大排档回到其居住的鹤山市共和镇南庄新村16号303房出租屋内,因感情问题与其妻子姚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陈某某回房间睡觉,期间因姚某某拔掉风扇插头,二人再次发生争执,陈某某在该出租屋的客厅处用拳脚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姚某某受伤。经鹤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姚某某所受伤情达轻伤程度。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粤0784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夫妻间因矛盾产生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属于违法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专门出台了《反家暴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本案例告诫人们在遭受家暴时,一定要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也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寻求帮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