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邱某将其美术作品《XX陈皮包装》用于其成立公司所销售的陈皮产品包装及销售宣传,并于2019年6月申请了版权登记。后邱某发现A公司在天猫网站售卖的多款陈皮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产品包装十分相似。邱某认为A公司抄袭了陈皮产品包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相应损失20万元,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等。
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美术作品运用的元素是常见的装饰性背景线框和广告语,未达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美术作品主要部分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XX陈皮包装》图案整体视觉效果给人喜庆的深刻印象,突出了该图案用途的商标、商品名称、地理标志等内容,其外在表达有创造性,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XX陈皮包装》与被控侵权作品虽然可以找到多处存在差异之处,但两者均为红底突出金色图案,构图方法、元素运用和编排及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控侵权作品虽然更换和改编了部分构图元素,但仍与《XX陈皮包装》构成实质性相似。原、被告的经营场所均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销售商品均为新会区地区特色陈皮产品,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A销售陈皮的包装所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原告邱某对涉案美术作品《XX陈皮包装》的改编权,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邱某享有著作权的《XX陈皮包装》美术作品的商品包装图案;综合考虑本案被告销售及侵权获利情况、本案作品类型、使用作品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持续的时间、被告的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邱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A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1.关于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这一财产性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改编行为是既具备一定独创性又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的改动行为。相对应,改编权在侵权认定,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侵权人是否未经授权而改变了原作品;二是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改编来源于权利作品。
基于改编权的属性,本案被控侵权作品,普通观察者一眼看上去,原告作品中部的“狮头”换成被控侵权作品中部的“龙头”,具有一定独创性,但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独创性仅是判断一种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1]。
此外,如果改动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新的作品,而改动后作品又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后者侵犯的是权利作品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
改编权是财产性权利,目的是通过控制他人对作品未经授权而改动的行为,进而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派生市场所享有的可预见性利益。因此,侵犯改编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原告邱某享有涉案《XX陈皮包装》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最基本属性。原告使用的《XX陈皮包装》图案虽然相应的构成元素均为通用元素,但该图案的整体视觉效果给人喜庆的深刻印象,突出了该图案用途的商标、商品名称、地理标志等内容,故该图案的外在表达具有创造性。其次,本案证据显示,原告使用的《XX陈皮包装》先于被告A公司,且原告对该图案申请了版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原告该图案存在抄袭等非作者独创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原告邱某主张的《XX陈皮包装》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被告A公司使用的“龙头”陈皮包装图案侵犯原告邱某的“狮头”《XX陈皮包装》的改编权。原告使用的“狮头”《XX陈皮包装》与被告A公司使用的“龙头”陈皮包装图案虽然存在多处差异之处,但两者均为红底突出金色图案,构图方法、元素运用和编排及整体视觉效果近似。“龙头”陈皮包装图案更换和改编了“狮头”《XX陈皮包装》图案的部分构图元素,但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原、被告的经营场所均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销售商品均为新会区地区特色陈皮产品,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销售陈皮的包装所使用的“龙头”陈皮包装图案侵犯了原告邱某对涉案美术作品《XX陈皮包装》的改编权,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专有权利。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人身权利及复制、发行、出租、公开传播、演绎等财产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使这种改编行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仍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即是侵犯著作权人改编权的情形。
本案被告A公司擅自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陈皮商品的包装和网络销售,而陈皮是新会特色农产品,在全国各地有享有盛名,且历史悠久。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同业良性公平竞争,法院对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依法予以支持,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倡导当地陈皮经营者和商户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共同维护当地陈皮产业的良好营商环境。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P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