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开车却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原来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酒驾和追逐竞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张某某介绍,以人民币5900元/吨的价格向燕某某经营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甲苯6吨多,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普通货车,却向其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王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某驾驶装载6吨多甲苯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向燕某某经营的公司出售并让王某某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主动到案,但在前期讯问过程中拒不供认自己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其辩解称其出售并让物流公司司机运输的是乙酸甲酯,而非甲苯,买方向其购买的也是乙酸甲酯,而乙酸甲酯不属于易制毒物品,因此其没有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认真分析在案证据,仔细梳理相关规定,查明从李某某处购买甲苯的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甲苯是用于正常的、合法的生产经营。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承办人认为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某某平常就从事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此次销售甲苯,系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甲苯,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形,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虽然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也应当受到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了公共安全。李某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法律提示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八年有余,公众对于醉驾、追逐竞驶的入罪已有认知,但很多人却疏忽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司机朋友们应该对这些危险的行为高度警惕,引起注意,不要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误踩法律的红线;非司机也不要以为自己不开车就与这些犯罪无关,如果自己如本案中的李某某一样利用司机的不知情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也会因构成间接正犯而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