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王莹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陈立烽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购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公司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16年7月,卢女士在淘宝一家网店购买了1盒由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生产的罗布麻茶,成交价是349元。6天后,卢女士确认收到货物。但是卢女士在检查商品外包装时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注明品名为罗布麻茶,主要成分却是罗布麻叶。根据相关规定,罗布麻叶作为保健品原料,不得用在罗布麻茶中。卢女士在检查该产品外包装时还注意到,这盒罗布麻茶上并无生产许可证信息。
卢女士认为,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一家旅游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罗布麻茶,并且将不能用于食品原料的罗布麻叶生产销售。而淘宝作为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入住商户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负有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于是,卢女士将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和浙江淘宝公司诉至永定法院,请求判令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货款349元;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34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对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购物款是网店收取,原告卢女士请求被告“退还”货款不妥,但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因此,原告请求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货款349元及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关于淘宝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卢女士没有向卖家提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也未通过淘宝为用户设置的维权渠道维权。而被告在诉讼期间能够提供网店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卢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淘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相关证据,因此,卢女士诉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法院认定,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生产的罗布麻茶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垦利县某旅游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卢女士购物款349元,并支付卢女士赔偿金3490元;驳回原告卢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