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3月20日
地点: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
案由:盗窃罪
案情:自2017年2月以来,梁岭、陈起、吴瑶等人从网上大量购买绑定了支付宝账号的手机卡号及与之对应的公民信息,通过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更改支付宝账号密码及相关资料的方式,将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款转走。该团伙总共作案163起,盗窃总金额872171.42元。
案情回放
主犯梁岭作案时年仅21岁。2017年,急需用钱的他开始瞄准支付宝用户。他先从网上购买绑定有支付宝账号的手机卡,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对应的支付宝账号,查出支付宝用户的身份信息之后,就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开启支付功能。
为了盗取受害人支付宝里的钱款,梁岭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修改支付密码,并通过扫码把钱转到自己掌握的商铺账户,这些账户都是二维码的收款账户。
梁岭的两台电脑中存储了大量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他为了在网上办理实名制手机卡,通过QQ购买的。在盗窃的过程中,梁岭还将一部分支付宝账号改成自己掌握的170、171号段的手机号。
在作案期间,为了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梁岭给了自己的朋友陈起几百元现金,让他帮忙收取网上购买来的手机卡的快递。因为陈起曾经向梁岭借过钱,对梁岭存有“感恩”的心情,便同意帮助梁岭收取快递。
随后,陈起得知这种方式能盗取手机卡户主支付宝账户里的钱。梁岭把买到的手机卡信息通过QQ发给陈起,让陈起帮助他通过支付宝查询手机卡机主的身份证号,并问出身份证号的前三至五位数。陈起共帮助梁岭查出了160余条电话卡相关联的身份证信息,整理后发给梁岭。
窃取到大量支付宝钱款后的梁岭胆子越来越大。2018年1月,被告人吴瑶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吴瑶主要负责整理资料、拨打支付宝电话开通支付功能等事宜。
在梁岭给吴瑶的一个U盘里,有大量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客户手持身份证照片,并有其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吴瑶用一个特定的手机给支付宝客服拨打电话,要求重新开启支付功能,然后按照支付宝客服的重启要求,上传手持身份证的用户照片,这样支付功能重新启动后,梁岭将密码重新设置,通过扫描二维码,把钱转到自己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中,然后再取出现金,据为己有。
法庭现场
法庭上,公诉机关作出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并出具了相关书证:笔记本电脑、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物品的清单,以及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二维码对应的“二十四小时商铺”“二十四小时超市便利店嗨嗨营业”等支付宝账户明细、被害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的截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岭、陈起作案137起,盗窃金额808461.05元;吴瑶作案26起,盗窃金额63710.37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梁岭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梁岭系主犯,应数罪并罚,陈起、吴瑶系从犯。
本案被告人梁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过高。其辩护人辩称梁岭不构成买卖身份证罪,指控盗窃金额不当,应根据受案登记表计算的18名被害人被盗金额382552.32元为准。
被告人陈起的辩护人辩称:陈起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金额也应以被害人报案的数额计算并称陈起主动停止帮梁岭取快递,属于犯罪终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辩护人有关指控诈骗金额应以有受案登记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额计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梁岭为实施盗窃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和信用卡,用于转移盗窃资金,属于盗窃牵连行为,不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陈起主观上知晓梁岭在盗窃他人支付宝内现金,客观上参与查询被害人身份信息、帮助梁岭收取快递,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吴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连线
笔者就此案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岳崇山,他表示:
本案中,被告人梁岭伙同被告人陈起、吴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梁岭、陈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吴瑶盗窃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针对全国不特定对象实施网络盗窃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手机里全部被害人的证言陈述,但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电脑中被害人信息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收款二维码、支付宝账户数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137名被害人及其被盗金额,故三名被告人辩护人有关指控诈骗金额应以有受案登记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额计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梁岭为实施盗窃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和信用卡,用于转移盗窃资金,属于盗窃牵连行为,不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法院依法对梁岭、陈起、吴瑶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该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