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案
2023年6月1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1350顶、没收违法所得16715元、罚款3328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规格:通用型,生产日期:2022年6月;规格:通用型,生产日期:2023年2月;型号:Y03,生产日期:2023年2月;型号:306,生产日期:2023年3月),经抽样检验,上述4批次产品不符合GB24429-2009《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广东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
2023年3月6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照明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000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规格/型号:JL-ZFZD-E3W-02C),经抽样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司前镇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5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司前镇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4台、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经委托检验,上述涉案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3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至7月对位于开平市塘口镇水边工业区水边路37号吴某某(民宿经营者)所有的1台电梯(出厂编号:S2202018)实施安装,并于2022年7月底安装完毕交付给吴某某使用。至2022年10月11日案发时,当事人及该电梯所有权人吴某某均不能提供涉案电梯安装完成后的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案
2023年6月14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6.48元、罚款3066.4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20台儿童滑板车(型号为:AXG002),经抽样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GB6675.12-2014《玩具安全 第12部分:玩具滑板车》的要求,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