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治理、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江门市蓬江区某商行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7月7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蓬江区某商行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预包装食品7盒、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蓬江区某商行销售的食品的包装标识有“坑爹速效胶囊”“单身狗粮”“2B搭档”“学霸神丹”“好闺蜜白凤丸”等低俗内容,该批食品共20盒,售价为1元/盒,货值20元,已销售13盒,获利3.9元。另查明,上述食品包装中所标识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日,但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5月24日注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相关生产者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已交由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某肉类制品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6月22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某肉类制品厂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猪肉(精膘、肥膘)82件(2050kg)、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购入的80件猪肉(肥膘)(25kg/件),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和《肉品合格证》;于2022年5月14日购入的2件猪肉(精膘)(25kg/件)已超过保质期,且不能提供《肉品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台山市某榨油厂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8月25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山市某榨油厂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060.6元、没收规格为2.5L/瓶的纯正花生油311瓶和规格为5L/瓶的纯正花生油207瓶、罚款2783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台山市某榨油厂生产经营的纯正花生油黄曲霉素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江门鹤山市某泉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4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鹤山市某泉水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1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鹤山市某泉水厂生产的“KUNLUN包装饮用水”和“昆仑山泉包装饮用水”溴酸盐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鹤山市某凉茶店销售添加西药成分的食品案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鹤山市某凉茶店(经营者为李某勇)经营的特效感冒茶进行抽检并检出西药成分。2021年12月21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支付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46200元,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24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两法衔接”机制,依法对鹤山市某凉茶店销售添加西药成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吊销鹤山市某凉茶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吊销鹤山市某凉茶店的《营业执照》;3.经营者李某勇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