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各有关单位:
2024年春节即将来临,民生消费进入传统旺季,特别是近期寒潮低温天气频繁,重要民生商品、旅行消费和防冻防寒等物资价格备受关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春节和防冻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共同维护2024年春节和寒冷天气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水电气、民生商品和防护物资等保供稳价工作,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粮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严禁趁节假日及特殊事件之机大幅提高销售商品价格。要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守法诚信经营。
三、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对于“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以及其他防护药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客运、铁路、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做好票价和收费公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火车)站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严禁实施价格欺诈。各旅行社、旅游景点景区等相关场所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措施。
五、住宿业、餐饮业、洗车场、美容美发、电影院、停车场、网约车、外卖打包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线上线下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收取标价之外未标明的费用;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应当认真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消费前不公示告知、消费后擅自涨价行为,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2024年春节期间着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医药用品、旅游服务、停车场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加大对应节特色商品、本地年夜饭预订、文化娱乐、酒店住宿等价格巡查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