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用盐经营单位:
近日,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响,我市个别地区出现食用盐抢购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行为,确保食用盐市场供应价格秩序平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各食用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共同维护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不得借突发事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食用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