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等111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详见附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起连续六十日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发布《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253家拟吊销企业)》。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江门市月之心照明有限公司等111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11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吊销营业执照111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