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江市监行罚〔2023〕13号 |
开平市**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
开平市**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 |
许** |
当事人对部分气瓶充装后未检查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未对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逐只记录,构成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 |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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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市监行罚〔2023〕14-1号 |
台山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
台山市**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520****** |
黄** |
当事人在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而出具合格的检验结果,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当事人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涂敷“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或“安全评估合格”,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 2.对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处150000.00元罚款; 3.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违法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合计200264.00元。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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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市监行罚〔2023〕14-2号 |
台山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
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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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在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而出具合格的检验结果,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当事人公司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涂敷“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或“安全评估合格”,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行为。当事人作为气瓶检验的主要人员,在熟知检验规程的情况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并且漏检壁厚测试和水压测试项目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00元罚款。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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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市监行罚〔2023〕14-3号 |
台山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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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在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而出具合格的检验结果,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当事人公司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评定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的规定进行涂敷“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或“安全评估合格”,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行为。当事人作为气瓶检验的主要人员,在熟知检验规程的情况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并且漏检壁厚测试和水压测试项目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0.00元罚款。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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