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企业公示信息质量,推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不断完善,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辖区内338家企业,委托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核查工作,依法利用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委托核查期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自核查开始至2023年10月10日为材料收集核查磋商期,2023年10月11日至20日为问题整改期,2023年10月21日至31日为核查结果标记期,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信用修复指导服务期。在委托核查各阶段,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核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企业公示信息相关的佐证材料,按时限完成问题整改。对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信息标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如有疑问的,可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咨询电话:3167840、3168191。
特此通告。
附件:核查企业名单(338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