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
为规范“6.18”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行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依法“亮照、亮证、亮规则”。按照《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链接标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或者链接标识。
二、严格规范促销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在促销活动期间应当明确优惠措施适用产品的品类、范围、能否叠加使用以及使用的期限等;对于开展预售活动,要明确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时间、金额、发货时间以及双方责任等。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三、遵守禁限售规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涉军产品、警用装备、“特供”“专供”商品、“电子烟”、含金银箔粉食品、过度包装商品及各类重大活动相关的“纪念币”“纪念章”等网络禁限售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
四、规范直播营销。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按照《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消费者能辨明其为广告。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则。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积极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