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要求,切实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维护学生权益、减轻学生负担,现对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培训广告发布应注意事项
(一)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六)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文件精神,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一)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要求,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要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二)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要确保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四、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对已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处理不合规教育培训广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