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分别针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实际,现将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提醒如下。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二、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四、在粉尘、机房(含制冷机房)、贮氨等易燃易爆场所落实防燃防爆措施。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涉及到消防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七、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范操作。
八、保持生产场所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指示标志,不封堵、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九、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十、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建党一百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