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江门市关于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主要内容:《若干措施》从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小升规”“个转企”、打造一流创业营商环境三方面,制定了17条具体的措施。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成本。《若干措施》的第一条,就要求实施市场主体准入“零门槛”。各地各部门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做到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发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类障碍,一律予以清除。同时要求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除保留国家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余一律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深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让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试点住所申报承诺制,逐步扩大“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实施范围,允许“住改商”,实施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场地皆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容许企业自主选择法律法规无禁止的新行业、新业态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登记注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医疗、养老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准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络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条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是奖补“小升规”“个转企”。为推动“小升规”“个转企”,《若干措施》要求落实财政奖补措施——按规定参加年报并首次成为入统“四上”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在2015年8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在政策实施期间,申请转型升级,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少半年(含)正常缴纳税收的,基于每户一次性综合性专项扶持5000元。要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保持“个转企”的纳税成本,做好个体户转企业过度期的存货、账册存续的处理和税控设备变更使用的衔接工作。个体工商户在进行“个转企”时,使用的防伪税控设备如果在2015年9月后升级的,则只需重新发行,无需重新购置,新成立企业初次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使用证明可继续使用;各有关部门将设置“个转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做到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律免收相关办证、办照费用。
三是致力于打造一流的创业营商环境。企业主体培育出来了,还需要好的环境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为此,《若干措施》中也有多条措施,主要有,依托“互联网+”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逐步将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银行、税务、海关等领域;加快推进“一(邑)门式、一网式”公共服务模式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细化行政审批裁量标准,减少行政职权自由裁量空间,推动权力运行阳光化;探索审慎监管,做到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又实现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开展简易注销改革,简化和完善市场推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