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
一.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①《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②《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
③《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④《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15〕436号)
⑤《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工作责任落实清单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江府督〔2016〕1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类主体提交材料规范、简易注销的程序等都进行了具体阐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简易注销登记标准。对照原有的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办理时间,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极大方便了申请人,将有利于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的目的。
《办法》第一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其目的是简化流程、缩短时间、降低退出成本。其依据是《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规定。
《办法》第二条对注销简易程序定义解释。
《办法》第三条对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说明,即《规定》适用于内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
《办法》第四条对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形作了说明,使《规定》的适用范围更明确。主要列举了七种例外情形。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人须对清算情况作出声明,承诺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责任,并对清算情况说明应当包含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第六至九条规定三类主体从不同的方式试行简易注销:
1.对内资有限公司试行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是取消报纸公告程序和清算组备案程序,以公司名义组织清算,股东承诺清算完结后,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无需登报公告、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及清算负责人或清算人备案,登记机关依法核准,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是将涉及清算的情况由投资人作出说明,同时,允许合伙企业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注销清算。
3.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试行简易注销程序。个体工商经营者死亡的,个人经营的可由任意第三人或家庭经营的由有关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程序办理注销。
《办法》第十至十一条规定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一是改革公示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登记机关在受理简易注销后分别通过各市区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及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二是缩短公示时间。将原先的公示时间由企业公示45日缩短为登记机关公示30个工作日;三是启用异议制度。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办法》第十二条到十三条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一是强化后续监管。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二是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解释机关及实施期限。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国发〔201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属于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我们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内资有限公司作为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对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目前个体工商户注销程序已经非常简便,仅需申请人填报一份表格,即可当场办理注销,从程序上来看,已无简化余地。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后该由如何办理注销手续,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还不明晰,造成这部分个体工商户长期不能办理注销,对这部分个体工商户,有必要经过一定程序后,办理其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仍需由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程序同样比较简单,如果企业可以自行清算,或者不存在债务问题,直接申请注销即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自行清算完毕或者不能书面通知债权人,法律规定了应当公告,采取简易程序注销时,免除其公告程序,申请人应当承诺因采用简易程序注销,由申请人承担未清算债务的连带责任。
3.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备案清算组(人),清算组(人)应登报公告,程序较为复杂,登报公告时间较长,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因此,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思路是简化清算组备案及登报程序,对无债务企业或企业可自行清算完毕的企业来说,缩短因公告而产生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时由于无需备案、公告程序,提交材料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其注销程序同样非常简单亦无需简化,而且只是从提交材料形式上做简化,实质上没有减少任何材料,没有必要。
5.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登记机关不登记股东信息,如果公司有未清算债务,因其责任主体不明确,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6.外资企业涉及境外投资者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试行时暂不考虑简化,待全国以立法方式开展简易注销方可实行。
(二)关于承诺制的设计问题。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经营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基于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的诚实守信原则,采取承诺机制设计也是有依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问题。为防止企业滥用承诺机制、恶意逃废债务,《办法》制定失信惩戒的机制,除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外,设定“行为罚”,对负有责任人员记不良信用记录。下一步将考虑在全社会信用联动、综合治理的格局下,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对失信且负有责任人员或法人的消费、贷款、出入境、投资、招投标、荣誉称号获得等方面进行限制,真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