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定义及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需具备事故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发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5)党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响应:经评估核定本市发生符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标准情形之一的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请决定启动响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我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本市发生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标准情形之一事故,我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食药安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或授权事故的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在省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本市发生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情形之一事故,由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跟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趋势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员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支持和监督。
(4)其他情形响应:对本市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较大事故,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启动本级层面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患者救助,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并按本预案要求的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逐级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
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指挥协调、医学救援、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涉国(境)外事故处置、应急终止等措施。
(三)后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四)应急保障
1.人力保障。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物资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
3.资金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原则,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4.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收治医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5.技术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和设备研发的组织,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开通应急通讯。
6.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7.宣教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应急演练。市食药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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