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我市于2012年设立江门市政府质量奖,先后开展了2届评审,评选出12家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工作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践,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领域各行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效益,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8〕2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宽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范围。为推动在更多领域树立高质量发展标杆,《办法》将原申报范围从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扩大为经济社会的所有领域。
(二)调整评审周期和每届获奖数量。将原来“每五年评选一次,每届不超过10家企业”调整为“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其名额每届不超过6个”。
(三)优化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进一步强化了科学、公正、公开原则。评审程序包括信息发布、自愿申报、申报推荐、资格核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表决、社会公示、审定报批等10个环节。
(四)加大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工作资助力度。《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同时,对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对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0750-3168339。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