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 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江府办函〔2018〕190号)于2018年10月26日正式出台,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和商标品牌高质量发展营造了便利营商环境,为我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助推 商标品牌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实施方案》中明确对我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境外商标注册实行专项资金激励扶持,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激励扶持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报程序等内容,切实发挥商标奖励资助政策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 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90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包括十项内容:第一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及目的。第二条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凡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境外商标注册的我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然人须户籍所在地在江门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社会团体、协会)须住所地在江门市。第四条明确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证明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2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人民币3000元,给予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第五条明确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第六条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于每年6月1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奖励申请,由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我局负责复审、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市财政局负责划拨资金到各市(区)财政局。第七条明确专项资金的划拨比例。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第八条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第九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责任单位。第十条明确《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