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质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其以下各级监督抽查工作,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拒检行为认定的条件
企业拒检行为是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的行为。企业拒检行为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认定。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企业拒绝监督抽查应当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得被认定为企业拒检行为:
(一)承检机构在实施监督抽查时,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承检机构在实施抽样时,未向企业说明来意,未出示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通知或任务书、监督抽查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未按标准抽取样品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承检机构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费用的;
(六)前溯6个月内该种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
(七)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九)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十)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十一)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十二)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十三)企业由于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拒检认定的程序
实施监督抽查时,被抽查企业出现拒检行为,抽样人员应向企业负责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监督抽查工作性质,阐明拒检的后果。企业仍不接受抽样的,即可启动拒检认定工作程序。
(一)现场抽样人员要取得企业拒检的充分证据并加以固化,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检情况,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反映,申请认定拒检行为。
(二)接到拒检认定申请后,所在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同企业沟通或安排人员到企业了解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力促使抽样任务完成;对沟通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抽样的,所在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取证,在拒检认定表上记录相关情况,报请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所在地质监部门公章,确认企业拒检。所在地质监部门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三)完成拒检行为认定相关手续后,承检机构要及时将有关表格和证据资料报省质监局和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将拒检情况报上级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于拒检表加盖公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表格和证据资料报省质监局)。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相关质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企业拒检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顺利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