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9〕22号
JMFG201900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保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和《 关于印发“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江府办〔2017〕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江门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选奖励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当届的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该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
(一)制订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接受申请并组织开展资格审查;
(三)确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
(四)向市政府和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质量奖工作进展情况;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六)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将材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专家评审工作通过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完成,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并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按规定组织评审专家组,并报市市场监管局核准。
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专家(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考评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考评;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时对此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国家或省、市、县级等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抽查、执法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非盈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进出口贸易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国外警示通报或索赔。
第十三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或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每次评审,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当次评审拟评出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1.5倍。
对曾获得《 关于印发“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中提及的相关品牌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现场考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征求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意见汇总,并与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拟奖资格。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按照《 关于印发“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执行,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获市政府质量奖的,间隔一届后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经调查属实的,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等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抽查、执法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且投诉有效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和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三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