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告字〔2018〕1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未被吊销或注销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gdgs.gov.cn/)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8年度报告;其中,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向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给予下列处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