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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市监处罚[2024]2号 |
江门**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制作、发布医疗广告案 |
江门**广告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06****** |
谢** |
当事人在明知制作、发布的涉案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仍制作、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广告费用3400.00元、罚款3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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