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江门市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具体变化
(一)规范经营范围
广东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为:“生物制品”;新增“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两个表述,两者二选一。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二)调整经营类别
原经营类别为“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调整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三)调整编号规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调整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 A 表示批发企业,B 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 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 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 A 表示法人企业,B 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 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
二、江门市执行要求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江门市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准、换证、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
(二)统一规范经营范围和调整编号
1.统一规范及调整的内容。许可证编号按照新编号格式重新赋号,经营范围统一核减已取消的“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范围。统一处理后会在许可证变更记录页会增加调整说明,内容如下: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旧证号}”变成“{新证号}”;经营范围由“{旧经营范围}”变成“{新经营范围}”。处理后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2.需企业通过换证、变更的方式规范的内容。一是原经营类别含有“非处方药”的,需明确为“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是原经营范围含有“生物制品(除疫苗)或生物制品(除疫苗,冷藏冷冻药品除外)”的,需按新要求明确具体范围;三是明确“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上述情况企业申请换证、变更等业务时应当同时规范。
特此通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