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江门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门市标准化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政府科学决策、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入库标准化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或指派,参与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及标准化培训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参加标准化相关活动;
(四)对标准化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标准化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五)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六)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及学术研讨活动;
(七)承担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专家行为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二)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形式的不当利益;
(三)在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
(四)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入库标准化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结束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续聘留任。
第八条 标准化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将告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退出市标准化专家库: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